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範疇,包括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根據該條例,對於這些保險事故,將提供相應的保險給付,包括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雖然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其他條款被引用,但並未明確提及第2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條款進行具體釋義。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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