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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 條(農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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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範疇,包括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根據該條例,對於這些保險事故,將提供相應的保險給付,包括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雖然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其他條款被引用,但並未明確提及第2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條款進行具體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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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