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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2.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就醫津貼之核給,仍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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