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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 (一)強制申請者:審查小組依其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結果,認定其本職災保險資格。 (二)前目以外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2. 前項審查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但投保單位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現地勘查。
  3.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區農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或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列席協助審查。申請人未列席或經審查小組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者,不予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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