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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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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之審查,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
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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