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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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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
  2. 2.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之審查,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認定之。
  3. 3.第一項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4. 4.前項第一款事項,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據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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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