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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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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審
核
本
職災
保險各項給付,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相關診斷書、證明檢查紀錄或病歷,並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病歷。
保險人審核本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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