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三所稱結算虧損,指當年度下列收入不足以支出本職災保險給付之情形: 一、創立時政府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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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三所稱結算虧損,指當年度下列收入不足以支出本職災保險給付之情形: 一、創立時政府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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