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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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發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 五、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六、長期壓迫引發之關節滑囊病變。 七、手指骨關節炎導致手指變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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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