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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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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了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在以下事項核定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審議的權利: 1.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2.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3.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4. 有關職業傷害事項 5. 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6.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在此法條中,舉例如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對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的做法,以及民法第六條規定的適用等,可提供法律解釋與理解的參考。

  • 受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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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 條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