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了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在以下事項核定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審議的權利: 1.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2.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3.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4. 有關職業傷害事項 5. 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6.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在此法條中,舉例如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對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的做法,以及民法第六條規定的適用等,可提供法律解釋與理解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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