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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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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2. 2.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3. 3.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4. 4.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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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