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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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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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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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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所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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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