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0 條,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這點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到:「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其中有提到針對勞工保險的審查準則。这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0 條中指定醫院的專科醫師予以複檢的規定有一定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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