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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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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2. 2.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3. 3.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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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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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