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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考量勞保局受委託辦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相關業務,有請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查核、比對之需求,以維護農民退休儲金權益,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並於第二項明定勞保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利用其取得之個人資料。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考量勞保局受委託辦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相關業務,有請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查核、比對之需求,以維護農民退休儲金權益,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並於第二項明定勞保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利用其取得之個人資料。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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