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各項支出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項支出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付。 參考資料: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3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預算及決算,其編製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農田水利會在財務管理上有明確的規範,並須在特定日期停止支用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的支出,並在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付已經發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的支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