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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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明定農田水利事業之定義。農田水利事業為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在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劃設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農田生態環境維護或相關事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外,則於逐步檢討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後,為相同管理。 二、第二款明定農田水利設施之定義。為因應農田水利設施多樣化之態樣,爰依農田水利會現有之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功能類型規範其範圍如下: (一)取水:如水閘、渠首工、揚水場與臨時攔水壩等。 (二)汲水:如抽水站、水井等。 (三)輸水:如幹支分及所屬給水渠道、渡槽、虹吸工、道路暗渠等。 (四)蓄水:如貯水池等。 (五)排水:如農業排水渠道等。 (六)其他構造物:如跌水工、涵洞、沉砂池、減水壩、圍墾堤、跌給水門等。 (七)附屬構造物:如版橋、量水設備等。
一、第一款明定農田水利事業之定義。農田水利事業為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在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劃設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農田生態環境維護或相關事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外,則於逐步檢討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後,為相同管理。 二、第二款明定農田水利設施之定義。為因應農田水利設施多樣化之態樣,爰依農田水利會現有之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功能類型規範其範圍如下: (一)取水:如水閘、渠首工、揚水場與臨時攔水壩等。 (二)汲水:如抽水站、水井等。 (三)輸水:如幹支分及所屬給水渠道、渡槽、虹吸工、道路暗渠等。 (四)蓄水:如貯水池等。 (五)排水:如農業排水渠道等。 (六)其他構造物:如跌水工、涵洞、沉砂池、減水壩、圍墾堤、跌給水門等。 (七)附屬構造物:如版橋、量水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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