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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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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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基金在結束時必須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財務結算,並將剩餘的權益歸還給國庫。該條規定了基金結束時的財務程序和處理方式。參考資料來自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該條規定了農田水利會的任務,其中包括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以及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業。此處提到的基金結束時的結算程序和存權益的歸還,都是基於該基金對農田水利事業的財務支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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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