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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情形,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應迅即查報、制止、取締;違規頻率較高地區,應加強執行。
  2.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土地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
  3. 於颱風、豪雨季節,應加強前二項之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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