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情形,如果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情況出現,應立即查報、制止、取締;對違規頻率較高的地區,應加強執行。 2. 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屬於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的土地,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 3. 颱風、豪雨季節時,應加強對前兩項內容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8條 範例:台灣某縣市在颱風季節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加強巡視檢查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情形,並且對違反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和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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