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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20–257

20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擬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類別及目的。 二、劃定位置、範圍、面積。 三、土地利用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 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分期、分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順序圖(比例尺同前款,以分期處理別著色標示)。 七、分期、分區處理計畫內容、執行單位、執行方法、估計經費。 八、管制事項。 九、須以特殊工法或綜合工法處理之地點、範圍、內容及理由。 十、經費及來源。
21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准: 一、設置依據。 二、設置目的。 三、保護帶範圍(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面積。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
23保護帶劃定及變更程序
  1.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2.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
  3. 第一項變更結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