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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23保護帶劃定及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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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2. 2.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
  3. 3.第一項變更結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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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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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