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水庫保護帶以上屬森林者編為保安林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 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