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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水庫保護帶以上屬森林者編為保安林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2. 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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