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根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保護帶內土地編為保安林之程序需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保護帶內的土地如果屬於森林之區域,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該造冊,然後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參考資料: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範例:根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並且依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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