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保護帶內土地編為保安林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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