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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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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2. 2.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
  4. 4.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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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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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30512 制定)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立法理由一、對於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明定管理機關得為若干限制,以確保其功能。   二、參照森林法第三十一條,明定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得就權益損失部分請求補償。

(0830512 制定)

一、對於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明定管理機關得為若干限制,以確保其功能。   二、參照森林法第三十一條,明定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得就權益損失部分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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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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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法第 21 條規定:「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土保持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