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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經費及資金

§ 28–303

28
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29
興建水庫或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時,應於施工預算內編列集水區治理或道路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費。
30
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水土保持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