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28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該按照年度編列計畫,並且在預算中保留相關費用,用於進行水土保持工作、推廣、教育、宣導以及試驗研究。 舉例:根據法規參考資料,水土保持法第28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各級主管機關有足夠的資源來進行水土保持相關工作。例如,主管機關可以透過編列計畫和預算來支持推廣水土保持知識、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並且進行相關的試驗研究,以提高水土保持的效果和影響。
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劃,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辦理水土保持之機關應寬籌經費辦理。
明定辦理水土保持之機關應寬籌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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