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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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立法理由發展水土保持業務所需資金甚鉅,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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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水土保持業務所需資金甚鉅,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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