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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之災歉者,報經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立法理由為減輕承租、承領人之負擔,遇有災歉,明定緩繳地價,減免地租。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之規定,將「所有權人」一詞修正為「所有人」。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將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修正為「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二、增列第二項。
為減輕承租、承領人之負擔,遇有災歉,明定緩繳地價,減免地租。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民法之規定,將「所有權人」一詞修正為「所有人」。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將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修正為「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二、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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