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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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農業用地承租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就其承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標準者,視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特別改良,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承租人所付之比率通知出租人,於租賃契約終止返還土地時,就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折算承租人所付之比率,由出租人補償之。 前項處理費用及未失效能部分價值之評定發生爭議時,由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
立法理由一、水土保持處理為耕地特別改良之一種,視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特別改良,以利水土保持處理之推行。 二、擴大範圍為農業用地。 三、指明處理費用中政府補助與承租人所付比率均應通知出租人。 四、評定價值發生爭議時,方經查定。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一、水土保持處理為耕地特別改良之一種,視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特別改良,以利水土保持處理之推行。 二、擴大範圍為農業用地。 三、指明處理費用中政府補助與承租人所付比率均應通知出租人。 四、評定價值發生爭議時,方經查定。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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