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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9 條(志願農業青年對公有山坡地之開發或承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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