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20承租、承領面積

快速跳轉
  1. 1.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2. 2.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
  3. 3.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可以看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的承租、承領面積限制,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另外,這個限制也可以基於地形限制而有百分之十以內的增加。此外,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規定的部分,在租期屆滿時不得再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的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因此,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知,在台灣,對於公有山坡地的租借面積有嚴格的限制,以避免過度開發和濫墾。

立法沿革 2

(0650420 制定)

山坡地未依土地可利用限度之規定使用者,由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再限期仍不改正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有山坡地其屬於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   二、公有山坡地其屬於借用或撥用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三、私有山坡地者,依行政執行法代為執行、強制處分或停止其使用。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收回之土地,其有地上物者,應由使用人依限收割或處理;逾期主管機關得逕行清除,不予補償。

立法理由一、山坡地有不乏作超限度使用者,有失保育利用之旨,規定限期改正並為適當之處理,以符保育利用之目的。   二、行政執行法主要處分為代執行或罰鍰,強制處分有直接處分間接處分,前者為管束,扣留使用或限制其使用,後者有代執行及罰鍰。

(0741224 全文修正)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   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現行實際土地查定工作所使用之「宜農牧地」、「宜林地」用辭,爰將第一項之「宜農、牧、林山坡地」修正為「宜農牧、林山坡地」。   三、將「實施」修正為「施行」,以符現行法律用語。   四、明定「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核定名詞
(0650420 制定)

一、山坡地有不乏作超限度使用者,有失保育利用之旨,規定限期改正並為適當之處理,以符保育利用之目的。   二、行政執行法主要處分為代執行或罰鍰,強制處分有直接處分間接處分,前者為管束,扣留使用或限制其使用,後者有代執行及罰鍰。

(07412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現行實際土地查定工作所使用之「宜農牧地」、「宜林地」用辭,爰將第一項之「宜農、牧、林山坡地」修正為「宜農牧、林山坡地」。   三、將「實施」修正為「施行」,以符現行法律用語。   四、明定「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規定:「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