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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0 條(承租、承領面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2. 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
  3. 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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