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提供釋義。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及地上物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無力自為耕作使用,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如有地上物者,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之,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立法理由為防止少數人承租山坡地後轉租漁利,形成中間剝削,爰作適當規定予以禁止。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防止少數人承租山坡地後轉租漁利,形成中間剝削,爰作適當規定予以禁止。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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