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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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