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我不知道。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原承領人所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不予補償。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無力自為耕作使用,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一次發還;如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其屬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其屬農地、牧地者,其移轉之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防止少數人承領山坡地後轉讓或出租漁利,明定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省主管機關核准減免地價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為防止少數人承領山坡地後轉讓或出租漁利,明定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
條次變更。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省主管機關核准減免地價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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