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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3 條(重大災歉之救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2.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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