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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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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3 條
(重大災歉之救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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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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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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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農業使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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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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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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