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保育利用之目的及改善其經營環境,作如上之規定。 二、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增列委託經營。
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現行政府機關之設置情形,爰分別於第一、二項「縣(市)主管機關」前增列「直轄市、」。
一、為符合保育利用之目的及改善其經營環境,作如上之規定。 二、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增列委託經營。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現行政府機關之設置情形,爰分別於第一、二項「縣(市)主管機關」前增列「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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