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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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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2. 2.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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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8條的法條內容及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3

(0650420 制定)

省(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之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國、省(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省(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立,依預算法之規定;其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開發山坡地所需資金甚鉅,尤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其基金來源明定由有關山坡地之收入撥充之。   二、基金之設立,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爰予明文規定。

(0741224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之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國、省(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省(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立,依預算法之規定;其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90428 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第一項序言省主管機關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刪除「省有」。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用語,配合其他法律體例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50420 制定)

一、開發山坡地所需資金甚鉅,尤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其基金來源明定由有關山坡地之收入撥充之。   二、基金之設立,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爰予明文規定。

(074122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90428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第一項序言省主管機關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刪除「省有」。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用語,配合其他法律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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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8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