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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2.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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