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8條的法條內容及相關解釋。
省(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之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國、省(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省(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立,依預算法之規定;其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開發山坡地所需資金甚鉅,尤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其基金來源明定由有關山坡地之收入撥充之。 二、基金之設立,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爰予明文規定。
省(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之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國、省(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省(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立,依預算法之規定;其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第一項序言省主管機關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刪除「省有」。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用語,配合其他法律體例酌作修正。
一、開發山坡地所需資金甚鉅,尤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其基金來源明定由有關山坡地之收入撥充之。 二、基金之設立,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爰予明文規定。
本條未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第一項序言省主管機關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刪除「省有」。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用語,配合其他法律體例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