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
不知道。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省(市)有、縣(市)有或鄉鎮有之山坡地。
立法理由規定公有山坡地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省(市)有、縣(市)有或鄉鎮有之山坡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公有山坡地之定義。
本條未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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