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所指的山坡地是指除了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和保安林地之外,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但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的情況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公、私有土地。例如,有關上開土地是否該條所稱之山坡地,乃能否適用該條例論罪科刑之先決條件,自應先予釐清,而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及省政府農林廳的函件中就有針對土地判定為山坡地的範例。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立法理由明定山坡地之範圍及劃定程序。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將「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修正為「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三、將「公布」修正為「公告」,以符合現行公告之程序。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序言所定省主管機關劃定山坡地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明定山坡地之範圍及劃定程序。
一、文字修正。 二、將「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修正為「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三、將「公布」修正為「公告」,以符合現行公告之程序。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序言所定省主管機關劃定山坡地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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