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此外,有關山坡地的地政和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的委託管理和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條規定,以及相關法規。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辦理;有關貸款、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處理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山坡地保育利用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其牽涉有關機關職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辦理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為配合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需要,且營建業務係屬內政部職掌範圍,爰將「有關山坡地之地政業務」一句修正為「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以符實際。 三、為配合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將「委託管理及處理等」修正為「委託管理及經營」。 四、配合各有關部會職掌,將辦理機關之主從關係對調。 五、分列為兩項,將其前段列為第一項,後段列為第二項。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第一項所定「省主管機關」。
明定山坡地保育利用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其牽涉有關機關職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辦理之。
一、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經濟部,惟經濟部組織法已於本年八月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亦已於七月二十日公布,並於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故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為配合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需要,且營建業務係屬內政部職掌範圍,爰將「有關山坡地之地政業務」一句修正為「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以符實際。 三、為配合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將「委託管理及處理等」修正為「委託管理及經營」。 四、配合各有關部會職掌,將辦理機關之主從關係對調。 五、分列為兩項,將其前段列為第一項,後段列為第二項。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第一項所定「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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