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山坡地之開發及堆積土石等處理、利用,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水土保持法中規範了山坡地的保育及利用,因此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 條,需依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山坡地之保育及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之法律。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為求統一用語,將「保育及利用」修正為「保育、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之法律。
一、文字修正。 二、為求統一用語,將「保育及利用」修正為「保育、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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