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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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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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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
區域計畫法
或
都市計畫法
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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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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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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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農業使用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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