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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2.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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