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針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6 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抱歉,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及其可利用之限度,依照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劃為各種土地使用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使用地之編定,應酌劃區域,統籌規劃。經編定後,省(市)主管機關應擬定發展計畫,並附具水土保持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立法理由規定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之需要,規劃各種使用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使用區,其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都市計畫內山坡地,應依都市計畫核定程序,分區擬定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公告實施。
立法理由一、為涵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增列「或都市計畫法」等字,以求周延。且都市計畫僅有使用區之劃定,而無使用地之編定,爰修正為「或」編定各種使用地,以資配合。 二、按原條文第二項以使用地擬定發展計畫過於零碎,不易實施,修正提升以「使用區」擬定發展計畫較為具體。爰明定使用區經劃定後,其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而都市計畫內由山坡地,則應依都市計畫核定程序分區擬定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自然形勢」下,增列「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等文字。 二、第二項內「發展計畫」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實質內容,為免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權責範圍,爰將「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修正為「水土保持計畫」並增訂其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三、為免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以合併簡化,以求權責劃分明確。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擬訂水土保持計畫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規定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之需要,規劃各種使用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一、為涵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增列「或都市計畫法」等字,以求周延。且都市計畫僅有使用區之劃定,而無使用地之編定,爰修正為「或」編定各種使用地,以資配合。 二、按原條文第二項以使用地擬定發展計畫過於零碎,不易實施,修正提升以「使用區」擬定發展計畫較為具體。爰明定使用區經劃定後,其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而都市計畫內由山坡地,則應依都市計畫核定程序分區擬定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
一、第一項前段「自然形勢」下,增列「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等文字。 二、第二項內「發展計畫」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實質內容,為免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權責範圍,爰將「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修正為「水土保持計畫」並增訂其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三、為免涉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以合併簡化,以求權責劃分明確。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原條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擬訂水土保持計畫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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