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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劃定之使用區及編定之使用地,省(市)主管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洽請地政主管機關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內政部核准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社會經濟變遷或特殊需要,明定得予變更。 二、區域計畫法定為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本條配合修正。 三、檢討及變更工作,均屬地政機關主管業務故規定由主管機關洽請地政主管機關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時之變更亦同。
依前條劃定之使用區及編定之使用地,省(市)政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洽請內政部核准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使用區之變更及通盤檢討係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則由地政機關辦理。 二、使用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及通盤檢討均由省(市)政府辦理,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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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係屬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權責,有關通盤檢討之規定,土地使用法規已有明定,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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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社會經濟變遷或特殊需要,明定得予變更。 二、區域計畫法定為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本條配合修正。 三、檢討及變更工作,均屬地政機關主管業務故規定由主管機關洽請地政主管機關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時之變更亦同。
一、使用區之變更及通盤檢討係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則由地政機關辦理。 二、使用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及通盤檢討均由省(市)政府辦理,爰修正之。
一、本條刪除。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係屬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權責,有關通盤檢討之規定,土地使用法規已有明定,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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