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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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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2. 2.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3. 3.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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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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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審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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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4 條規定:「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