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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
  2. 前項承辦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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