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在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時,有權合併審查毗鄰土地的多個申請案件,並進行分別核定或審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綜合考慮毗鄰土地的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以確保綜合性的水土保持計畫。 參考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7條,並無具體案例可供舉例。因此,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時,應當考慮毗鄰土地的多個申請案件,並進行合併審查和分別核定或審定,以確保水土保持的綜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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