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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
  2. 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3.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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