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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2.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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