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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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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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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
核定
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
義務人
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
第十七條
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
主管機關
,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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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開工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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