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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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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 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未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或經承辦監造技師函告主管機關終止監造者。 三、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部分,應即時停工而未停工者。 四、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未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 六、分期施工者,未申領該期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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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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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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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 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