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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2.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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