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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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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2. 2.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開發期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3. 3.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4 條的相關內容。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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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4 條規定:「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