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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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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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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
核定
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
主管機關
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之開發期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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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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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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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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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開工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施工監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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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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