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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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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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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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