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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2.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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