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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2. 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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